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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市场主体登记(备案)决定书(川市监)撤冒字〔2025〕1号

时间:2025-01-06 文章来源: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佚名

  

  当事人:四川筑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注册号:510000000109358

  法定代表人:陈玉龙

  住所:成都市金牛区解放路二段199号兴居大厦6楼

  经营范围:建筑装饰工程(叁级)施工、房屋建筑工程等

  登记机关: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企业状态:吊销未注销

  2024年11月1日,陈思(居民身份证号:510***********0539)向四川省市场监管局递交《撤销冒名登记(备案)申请表》并提交《承诺书》,该申请主要反映为“当事人变更登记时,提交含有陈思本人身份信息的登记材料被登记为当事人的股东、监事。陈思以不知情,也未签署过任何当事人设立的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等材料为由申请撤销冒名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二条之规定,经线下查验陈思身份信息,四川省市场监管局于2024年11月4日予以受理。采取现场检查、询问相关当事人、提取企业登记档案等方式开展调查。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当事人于2003年10月30日向行政机关原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变更登记时,提交含有“陈思”身份信息(居民身份证号:510***********0539)的登记材料,并于2003年12月23日取得公司登记(备案)行政许可。陈思本人对当事人的登记行为不知情、不追认,未签署相关登记材料。调查机构通过现场检查及邮政快递方式查找当事人及相关人员均无法联系,我局于2024年11月4日至2024年12月26日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将当事人涉嫌冒用他人身份登记信息向社会公示,在45日公示期内无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对撤销登记、备案提出异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等规定,我局作出如下决定:

  撤销2003年12月23日四川筑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变更登记行政许可中陈思的登记(备案)事项。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持有异议,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四川省人民政府或者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月6日


原文链接:http://scjgj.sc.gov.cn/scjgj/c104492/2025/1/6/f4896f5729a14a1ba08d08ab6019a67e.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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